秦皇岛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3执65号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38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35125元; (2)向***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475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9506元,申请执行费8201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