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3执65号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38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35125元;
(2)向***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475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9506元,申请执行费8201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