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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377号 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被告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