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7986号
原告:上海仪萌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仪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萌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月3日至6月29日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诉讼)。因案情复杂,于9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仪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仪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其与原告之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58弄1、2号和3号二层封堵的门墙,恢复该建筑区域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58弄1、2号二层房屋享有物权,被告对杨高中路XXX弄XXX号二层房屋享有物权,原、被告房屋为同一层位置相邻。在设计和建造上,相邻之处有一扇疏散门,在门两侧各有一座楼梯,该两处楼梯属于建筑公共部分,原、被告均能使用。现被告擅自将该疏散门封堵,使得原告无法通过该门进入属于公共区域的楼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原告房屋建筑面积551.31平方米,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办理《消防许可证》,在消防机构对原告房屋的检查中,认定封堵该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办理《消防许可证》,更重要的是,被告擅自封堵疏散门,隔断了疏散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和妨碍在原告房屋内人员的逃生几率和效率,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内房屋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按照房屋平面图设计,原告房屋确实有两个疏散门联通安全出口,其中就包括与被告相邻的被被告封堵的门,故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建筑设计要求。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准如所盼。
被告金桥公司辩称,被告从未将原告所述的门墙进行封堵,2005年12月被告向案外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杨高中路XXX弄XXX号二层房屋,房屋交付时,门墙就是现在的状况。从平面图中也无法看出存在疏散门的情况。原、被告房屋是2002年竣工,故原告根据现行消防规定要求恢复,理由不充分。即使按照现行的消防规定,该通道属于消防通道,原、被告也应协商解决,不能依据物权法要求被告恢复。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仪萌公司系本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58弄1、2号二层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取得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房屋建筑面积551.31平方米。被告金桥公司系杨高中路XXX弄XXX号二层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取得时间为2006年2月6日),房屋建筑面积238.66平方米。杨高中路58弄1、2、3号二层房屋均为商业用房。原、被告所有的上述房屋相邻,相邻之处的墙上有一个门洞,根据房屋的设计规划图纸,该门洞处为空(虚线)。现该门洞已被封堵。被告的房屋在用于办公,原告的房屋处于闲置空关。
2020年1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引发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对封堵之处的门洞是否为消防通道有争议,为此,本院会同消防部门(浦东消防支队外高桥大队)、原、被告一同对现场进行了查看,经勘查,消防部门表示:从原告房屋内部观察显示,被封堵的门洞存有原始的门洞框架结构,明显显示原先为一通道,系后期被人封堵。该通道被封堵后,原告的房屋目前仅有一个出入口,而原告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消防疏散通道,从房屋原始结构及房屋设计规范上看,该被封堵的通道就是消防疏散通道。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档案馆调取的设计规划图纸、照片,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房屋相邻之处的墙上原本有一消防疏散通道,经现场勘查,通道系后期被人为封堵,因封堵对被告有利,且被告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早于原告,被告的房屋在用于办公,而原告的房屋处于闲置空关状态,故本院依法认定封堵是被告所为。原告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通道被封堵后,造成相邻的原告房屋仅有一个出入口,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封堵的门洞拆除恢复原状,本院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58弄1、2号和3号二层相邻的墙壁上封堵的门洞予以拆除,恢复该建筑区域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