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黄渡镇新黄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回族,1948年1月21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生,住镇江市。 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110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分别在1300万元、1050万元的未出资及原股东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2015)京谏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中北仓储有限公司应返还给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押金4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7615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别在1300万元、1050万元的未出资及原股东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江苏中北仓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4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2元,公告费606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