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7994号
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家居博览中心一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