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与简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7994号 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家居博览中心一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新余市万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