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1民初11762号
原告:周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某、上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