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97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半山区友谊路2699号B座1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