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81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28市(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妹,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427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妹,执行董事。
上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被申请人: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烨。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湉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盛爱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丽,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9,16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燕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