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810号之一
原告: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28市(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妹,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427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妹,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烨。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湉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盛爱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丽,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燕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