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617号
原告:青岛森悦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存银。
被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
法定代表人:李烨。
被告:上海南绿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Z区119室。
法定代表人:胡业才
原告青岛森悦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南绿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森悦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森悦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