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56号之二
原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李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林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699号18幢A101、A102室。
诉讼代表人:朱哲争,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丽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