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1112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智科创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