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5171号
原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浦区双阳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楼201C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可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