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6435号
原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贾婷。
被告:上海伟强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青诗墨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伟强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丹青诗墨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金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