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1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721,住所地吉安县体育路望族名家**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培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景商城(吉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830489,住所地吉安县庐陵大道与富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剑,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景商城(吉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