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6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忆佳欣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2栋5层B区5楼50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忆佳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6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96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也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人员。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忆佳欣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