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冕宁县禾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1356号 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709126938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冕宁县禾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大垭口村北山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R9FF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冕宁县禾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且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由原告四川省冕宁县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