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5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时胜利,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时胜利、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