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5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时胜利,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时胜利、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