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4925号
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67822499U。
法定代表人:韩景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76189640。
法定代表人:范永兵,系公司董事。
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