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171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67822499U。
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90592145A。
被执行人:范宝堂,男性,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div>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宝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豫1202执171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环路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22层2201号房产、三门峡市湖滨区北环路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22层2202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环路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22层2201号房产、三门峡市湖滨区北环路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22层2202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