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413号
原告:洛阳晨星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麻屯镇空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褚建中。
被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超峰。
原告洛阳晨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晨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洛阳晨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