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1710号之二
申请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韩景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北路上村口。
法定代表人:范宝堂。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80709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因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市湖滨区北环路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22层2201、2202号房屋两套并进行评估、拍卖。在上述房屋变卖期间查明,中海国际东区2号楼存在违建情况,已被三门峡市文物局立案调查,如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存在标的物无法交付的可能性,故我院对上述房屋撤回拍卖。
四、已向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范宝堂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8070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程 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