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超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二楼(虢国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字〔2020〕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拖欠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811225元及利息200000元,共计2011225元。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剩余311225元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向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付清。二、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如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以1811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44元、处理费7273元,共计31517元,减半收取15758元,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最后一期欠款时一并支付给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颐炬置业有限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