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804号之一
申请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韩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67822499U(1-1)。
被执行人: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崖底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廷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5261631P。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1202执8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商务中心区锦语天权小区8号楼18层1801号、11号楼3201号、11号楼3204号的房屋。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法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务中心区锦语天权小区8号楼18层1801号、11号楼3201号、11号楼3204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辉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1202执80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执8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依法予以协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河南通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务中心区锦语天权小区8号楼18层1801号、11号楼3201号、11号楼3204号的房屋的查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2020)豫1202执8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
联系人:郑辉联系电话:039836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