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287号
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67822499U。
法定代表人:李超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明珠宾馆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31724007XX。
法定代表人:杨卫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平、魏亮(实习),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战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