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2744号
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94178J。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康惠馨苑12幢1803。
法定代表人:左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仕英,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30599。
住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锦路45号南疆花园1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淋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5元,由原告昆明左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鲍晓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