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5955号
原告:宁波市某厂。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林某,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某厂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