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1行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复议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杭州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