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3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14号一层3-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方程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