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9948号
原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24-25号B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以涉诉合同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