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35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明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0层1001内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其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知本大厦2305室B(E)型复式上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北京明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深圳市其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冠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金隅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金隅公司返还明冠公司租金50万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万元(自2014年7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明冠公司的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予纠正。明冠公司与金隅公司、其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有三个案号,(2016)京0105民初25221号案件尚未处理,(2018)京0105民初21317号案件经上诉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在(2016)京0105民初25221号尚未审结且在未送达明冠公司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作出(2018)京0105民初100086号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二)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合同内容,交付租赁场地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办理场地交接手续;二是同意进场维修,满足经营条件;三是租赁场地空置,无第三方占据使用。金隅公司始终未提供场地交接手续,未交付经营场地,直到2015年12月11日其昌公司结清全部欠款,才同意其昌公司拆除装修,撤离场地。明冠公司与其昌公司经营范围不同,明冠公司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金隅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明冠公司信任,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予以撤销。(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场地由其昌公司占据使用,其昌公司与金隅公司应承担本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二审法院判决明冠公司承担300万元租赁费和50万元使用费以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66667元和逾期违约金2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审判程序是否错误。经调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向明冠公司填写《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因电话无人接听、无人签收被退回,应视为开庭传票已送达。明冠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并按明冠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并无不当。明冠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2016)京0105民初25221号案件已经审结,本案一审(2018)京0105民初100086号案件系经二审法院撤销(2018)京0105民初21317号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二)关于租赁场地是否完成交付的事实认定。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明冠公司多次通过书面方式确认欠付租金的事实,并承诺偿还欠款,且几次拟定还款方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就场地交接问题提出异议。***系明冠公司股东,同时曾代表其昌公司在申请书中签字处理涉案租赁场地事宜,明冠公司与金隅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明冠公司承诺督促其昌公司履行欠款的给付义务,如其昌公司未能按照承诺时段支付所欠租金,金隅公司将终止与明冠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明冠公司承担”,《关于八号厅租金及继续经营的申请》中涉及其昌公司欠款支付方案的内容。结合上述事实综合判断,可以认定金隅公司主张的明冠公司与其昌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涉案场地双方自行交接完成的事实。明冠公司主张的金隅公司未交付经营场地的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判定。由于明冠公司长期欠付租金,一、二审法院认定明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金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判令明冠公司支付所欠付租金、场地使用费、违约金,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明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明冠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