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5276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隅家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隅家居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9175.57元。事实与理由:我于1989年10月入职北京建筑材料总公司,现为金隅家居公司。2017年4月因工作需要,金隅家居公司通知我开始负责装修盯班工作,工作时间为晚18点至第二天早6点,休一天再上班,如此循环。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金隅家居公司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仅按照60元/天乘以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金隅家居公司辩称,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劳动关系:***自金隅家居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12日因退休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月工资:***主张其月工资4399元,实发数额平均为3490元/月,就其主张提交银行交易明细为证,银行交易明细上所载数额与***的主张基本吻合。金隅家居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公司主张上述实发数额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向***支付过加班费。金隅家居公司主张***的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情况:***主张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分别于2017年加班6天、2018年加班4天、2019年加班5天、2020年加班1天。就其主张提交考勤打卡记录(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证。金隅家居公司认可该公司对***实行指纹打卡,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另,***主张其工作时间为晚18点至第二天早6点,休一天再上班,如此循环;金隅家居公司未就***的工作时间向本院提交核实意见。 4.加班费支付情况:***自认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金隅家居公司已按照60元/天*3倍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288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劳动仲裁情况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542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双方均认可***实行指纹打卡。***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与其陈述的工作时间基本吻合,亦显示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金隅家居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采信***有关工作时间的陈述。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另,上下班的考勤打卡记录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的有效工作时间,***仅根据考勤打卡记录来计算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的工资标准、考勤记录、一般生活经验、行业性质等,依法酌定上述期间的加班费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七年四月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北京金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