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威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1-2幢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19-61号A-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威新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资产均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