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3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6136046D。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网络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9358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已与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