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河南豫通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3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6136046D。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网络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9358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已与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