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370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6136046D。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9HM5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