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2802民初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83号(***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613604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网络部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6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称:2020年9月17日、19日, 被告**在操作挖机从事利川市居民安置点施工活动中,在事先没有通知原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施工,将原告正在使用的利川谋道关口至上下磁本地网通信线路及设施(线杆、钢绞线、光缆、接续盒等)多处挖断、毁损、弃置于地上,造成该骨干线路2次传输中断,后经原告采取措施全力抢修,电信线路才得以临时恢复、畅通。 经原告现场实地勘察测试,被告操作挖机损害的原告电信线路及多处设施,除原告为保障通信畅通采取临时措施修复的外,整体线路及设施原告还须正式恢复,否则,不能确保通信线路畅通,避免危及电信线路安全。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在操作挖机从事施工活动中,在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情况下,事先既不通知原告,也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规定,野蛮施工,损害原告的通信线路设施并造成通信线路阻断,危及了电信安全和畅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信线路设施财产损失33249.72元。 被告**辩称:2020年,利川市谋道镇大庄社区、药材社区在修建居民集中安置点时,在安置点的场子平整完毕后,我仅仅是去做了一点将场子填平的清尾工作。2020年9月17日、19日,这两天我的挖机停放在工地上根本没有施工,原告报警后,警察给我打电话我才赶到现场。谋道公安分局出警后没有经过调查走访,《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的内容不 真实,我也没有签字。原告所属的通信线路及设施不是我损害的,原告要求我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谋道镇大庄社区、药材社区在修建居民集中安置点时,项目场子土石方工程完毕后,被告**系场子清尾填平工作的施工者。2020年9月17日、19日,原告联通***分公司所属关口至上下磁的本地网通信线路在安置点施工段遭到损害,造成该线路两次传输中断。9月19日原告报警后,谋道公安分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20年9月,挖机负责人**在利川市居民安置点施工时,将联通公司的线缆挖断,并将线缆杆弄坏,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021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3249.7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涉集中安置点项目涉及前期施工者,被告**仅系后期场子填平清尾施工者,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照片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通信线路系被告损害的事实;通信线路受损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19日,这两天被告是否在现场施工,原告亦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项目业主系谋道镇药材社区、大庄社区,庭审时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药材社区、大庄社区为本案被告 参加诉讼,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