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143号之一
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88537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5号(邻里中心)3-2-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4JQ48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