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324号
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885378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盛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金水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9CR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盛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