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7808号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395987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201127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49.5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