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459号之一
原告: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运通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苟其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由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