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1613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998号中赢国际商务大厦1幢1006室。
法定代表人:戴传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浙0103民初16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博时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7827.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