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40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1,男,201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2,男,201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小石楼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90385806。
申请执行人**、**1、**2、***、***与被执行人***、滕州市***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403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滕州市***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滕州市***林有限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鲁0403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03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