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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岛某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144号 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B27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堂。 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