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2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同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49870.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面积为107011.48㎡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因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29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