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口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A67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旖旎,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同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72441Q。
法定代表人:李**堂,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上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