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贵,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69702Q。
法定代表人:居继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徐昂,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 林功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萌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