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81民初584号 原告: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某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洮南市某某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938,145.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855,689.84元,以2,938,145.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855,689.8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938,1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名称为2017年白城洮南老工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二标段),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原告施工完毕,双方经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538,517.00元,已付工程款合计3,583,000.00元,尚欠955,517.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名称为2017年白城洮南老工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六标段),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年8月5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原告施工完毕,双方经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417,628.00元,已付工程款合计3,435,000.00元,尚欠1,982,628.00元。上述两个工程被告尚欠工程欠款合计2,938,1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洮南市某某管理中心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经本院审查,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洮南市某某管理中心的名称与其实际的名称不一致,被告名称应为洮南市某某服务中心,应认定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洮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