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284号
原告: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方路东方纽伦堡
法定代表人:陈一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海。
原告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5元,减半收取629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静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檀泽林
书 记 员 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