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181号
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伟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丞,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东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双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工农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英,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静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