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46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生,无职业,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被告: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地址:毛城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第三人: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与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王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4321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