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

王某某与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46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生,无职业,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被告: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地址:毛城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第三人: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与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王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4321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